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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某甲佳,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信苑商住楼金某某庄306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佳涉嫌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佳向某某春生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无法按约偿还借款。蔡某某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30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佳及其妻吴某某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某某蔡某某欠款1000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广东嘉达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佳未能按期付还欠款。2017年9月18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广东嘉达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码为粤DJD****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扣押限期二年。被告人陈某甲佳在明知法院查封该车情况下,无视法院裁定,仍将该车用作个人使用并拒不交付。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佳将该车辆交付给一名为“然”的男子(身份不明),以抵押其拖欠“然”的借款,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号牌为粤DJD****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在2017年9月18日澄海市场零售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佳的供述;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借款协议、收据;

4、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

5、鉴定意见;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佳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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