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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QS5****号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往**圩方向行驶,至10时40分行至**线2KM处(**村路口)左转弯时,与**方向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粤QR9****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陈述;4. 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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