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金某某62**浜**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亭-**前(X5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亭-**前(X509)线5KM+100M平湖市**街道**村地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被告人陈某甲本人受伤,被害人张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日,经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归案经过、通话记录、伤情联系单、电动车备案信息、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琼微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某某,联系电话13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