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湛江市麻章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3月23日在湛江市霞山区**商铺,即被害人陈某华的**租赁公司租赁一台小车,后双方因退还押金事宜产生纠纷。4月8日3时许,陈某乙事先准备好铁管、砍刀,并与被告人周某乙一起到药店购买口罩,同时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乙、颜某某(在逃)和陈某戊(在逃)五人从湛江市麻章区乘一辆出租车,来到霞山区**村被害人陈某华档口附近,陈某乙留在出租车上,为防止作案时被认出,颜某某等四人均戴着陈某乙和周某乙所购买的口罩,来到被害人陈某华的大村汽车租赁公司门前,颜某某持刀,陈某甲持铁管,陈某戊持铁管,对停放在大村汽车租赁公司门前车牌号为:粤G1F****的奥迪牌小车、粤G69****的锋范牌小车、粤GAM****的宝马牌小车进行打砸毁损,周某乙站在旁边观望。打砸完毕后,陈某乙等人乘车离开现场。案发后,经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被陈某乙等人打砸的车辆损失总价值78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周某乙的某某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华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检查笔录、现场检验检查工作记录;
4价格鉴定意见;
5.湛江市**租车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汽车租赁合同》;
6.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
7.手机通话记录;
8.现场监控录像;
9.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周某乙、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成
附: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周某乙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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