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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邱某某、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家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家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0********,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村**组,家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60********,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八里**路**号**室,家住九江市濂溪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家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1********,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路**号,家住九江市开发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23日、4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九江市出租车司机群体陆续成立了“道志群”、“民主群”等多个微信群,部分出租车司机同时加入多个微信群。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均为道志群成员,在该群拥有较高威信。2018年夏,有共享电动车经营业主根据市场需要,开始在九江市柴桑区投放共享电动车,后又撤离市场。邱某某据此以其和陈某甲名义在“道志群”等多个微信群内散布消息:九江市有关部门已答应不让共享电动车进入投放,如果出租车司机发现类似情况联系其和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以维护出租车司机群体利益为由,多次召集微信群内出租车司机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

1.2018年11月14日晚,出租车司机商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图片反映九江学院西门口有共享电动车投放。11月15日早上,被告人邱某某赶到九江学院西门并在“道志群”发消息召集人员过来,安排商某某叫来严某某。商某某随后又在微信群内发消息让出租车司机赶往九江学院西门帮忙。丁某某、涂某某等几十名出租车司机获悉后陆续来到现场,对南昌三驰车业有限公司停放在此处的“皮皮虾”共享电动车进行围堵,阻止学生、行人使用,并对电动车进行损毁。从早上9时至下午18时,现场先后聚集出租车30余辆,出租车司机及围观群众达50余人,造成南昌三驰车业有限公司的23辆皮皮虾共享电动车被损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5.5元)。

2.2018年11月19日上午,有出租车司机在“道志群”内发消息说九江学院南门有电动车摆放。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遂在微信群中发消息,召集出租车司机赶往现场。后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聂某某、陶某某、黄某甲、张某某和余某某等几十名出租车司机得知消息后陆续开车来到九江学院南门聚集,对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三弛车业有限公司停放在此处的共享电动车进行围堵,阻止学生使用。在聚集围堵共享电动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率先用脚将共享电动车踢倒,后又和被告人聂某某、黄某甲一同将共享电动车抬起丢掷到马路中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撕扯共享电动车坐垫,拍摄现场视频上传至微信群内。殷某甲阻止南昌三驰车业有限公司的陈某乙将共享电动车移走,并进行言语威胁。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洪某某被迫书写退出九江市场的保证书交给邱某某。从中午12时至下午17时,现场聚集出租车50余辆,出租车司机及围观群众近百人,造成九江学院大门口交通严重拥堵,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的6辆共享电动车被损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10元)。

3.2018年12月20日上午,有出租车司机在“道志群”发布九江职业大学门口有绿色共享电动车摆放的消息。被告人陈某甲遂在微信群召集出租车赶往九江职业大学。后陈某甲、邱某某和虞某某等30余名出租车司机先后到达现场,将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此处的25辆共享电动车围住,阻止他人使用。当日9时至19时,现场共聚集出租车30余辆,出租车司机及围观群众40余人,致江西小绿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另查明:2017年6月8日,九江市石松、东方等八家出租车公司联合九江市金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天之阳公司成立九江市易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引进一款集电话、微信、手机APP为一体的出租车电招平台(以下简称“本地出行”),并定于7月6日在九江市开发区原交通驾校内召开“本地出行”平台运行发布会,邀请相关新闻媒体到场采访报道。7月5日晚上,在被告人陈某甲微信召集下,被告人邱某某和虞某某、廖某某、袁某甲、肖某乙等50余名出租车司机聚集在九江市浔阳区老白水湖水产批发市场开会,商量、安排抵制“本地出行”发布活动的相关事宜,决定大家统一着装(健康的士节T恤),陈某甲安排邱某某负责抵制标语的制作、粘贴。

7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和虞某某等几十名出租车司机统一着装来到“本地出行”平台运行发布会现场,邱某某指挥闹事出租车车辆停放,在车上张贴“抵制本地出行”的标语。发布会刚一开始,陈某甲等人便指使出租车司机起哄闹事,鸣笛,让黄某乙等六人举着“抵制空壳公司”标语冲上主席台,还有出租车司机朝主席台扔东西、叫喊,对新闻媒体人员进行围攻辱骂,干扰采访等,致使“本地出行”发布会现场失控,无法进行。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被告人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2019年7月16日、7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聂某某分别在九江市濂溪区陶洼小区、九江市火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情况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涂某某、商某某、董某某、顾某某、黄某乙、殷某甲、严某某、殷某乙、刘某某、肖某甲、温某某、方某某、韩某某、余某某、吴某甲、邓某某、张某丙、杨某某、袁某某、虞某某、周某某、聂某某、林某某、王某甲、乐某某、户某某、陈某乙、蔡某某、洪某某、万某某、吴某乙、陈某乙、熊某某、皮某某、王某乙、金某某、曾某某、代某某、廖某某、肖某乙、黄某乙、孙某某、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六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聂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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