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25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刘某某(系被告人陈某某前妻)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能够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多分得财产,便与蔡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将蔡某某给其支付的1万元工资虚构成为借贷关系,被告人陈某某给蔡某某出具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又让蔡某某在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2017年8月27日,沙湾县人民法院以【2017】新4223民初978号判决认定该笔1万元钱为刘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娟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号码:135****095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