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科某中旗**苏木**嘎查南侧山上使用强光灯照射后网扣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沙斑鸡20只、野鸡4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20只为雉科鸟类,与斑翅山鹑形态学特征相符,4只为雉科鸟类,与雉鸡的形态学特征相符。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陈智慧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表;
3.证人证言:付**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材料;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6. 其他: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4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朝华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后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本屯**号;
2. 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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