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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199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刘某某(己判刑)在隆回县**镇**社区**小学对面自己开的“**超市”内非法买卖地下六合彩。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止,刘某某将自己非法卖出的每期地下六合彩码单全部转给上线被告人陈某某,卖六合彩的钱除少部分由被告人陈某某到其店内结算提取现金外,其余全部由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期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转账付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给予刘某某生肖3%、特码10%的提成。被告人陈某某将从刘某某那里收到的六合彩码单再转给上家赚取收益,从中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刘某某与陈某某地下六合彩交易记录、刘某某记载每期地下六合彩盈利的账本、陈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某时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的赔率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云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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