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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卫”,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沈塘镇**村**号,无业。曾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尹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陈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微信支付100元及另付100元做为辛苦费,约定在雷州市沈塘镇大陈村鱼塘处进行毒品交易。尹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100元毒资给陈某某,表示另外100元辛苦费待交易时再付。时至同日17时许,陈某某和尹某某依约到沈塘镇大陈村鱼塘处相遇,尹某某递给陈某某100元,陈某某便将一小包毒品交给尹某某,当双方交易完毕后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缴获陈某某作案用手机一部、人民币100元,尹某某可疑毒品一小包。经称重,该小包毒品净重0.10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辨认;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光盘及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符明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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