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直管公共户口薄**路**号,住芒市***风情园*区**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0月20日被原潞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走私毒品罪于1991年9月14日被原潞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销赃罪于1995年10月8日被原潞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芒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芒市***街风情园*区**号**栋**单元**室抓获正在交易地西泮注射液的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从林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卖给其的地西泮注射液80支,净重0.8克;从陈某某住所的沙发床上查获地西泮注射液44支,净重0.44克。经鉴定,查获的地西泮注射液检出地西泮成分。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还将地西泮注射液贩卖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地西泮注射液还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走私毒品被判处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叁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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