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幢**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谎称有大量口罩可以出售。2020年2月4日晚上,被害人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购买1万个普通口罩,双方约定每个价格为人民币2.8元,当晚章某某便通过微信支付订金人民币3000元,并约好次日下午在普宁市洪阳大圆见面交接。次日下午,陈某甲谎称因口罩需求紧张发货方要求必须付全款,章某某便通过微信支付了除下全部货款人民币25000元,陈某甲收到货款后拉黑章某某的微信并关机。2020年2月13日,陈某甲在广东省普宁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陈某甲处扣押到手机2部。案发后,陈某甲退还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部、赃款人民币850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钟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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