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911*05**1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家属区自建房8号,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3号楼*单元**1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9日由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石某龙的弟弟石某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石某龙接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谎称其能够给石文龙的弟弟石某杰办理取保候审,受害人石某龙信以为真,多次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在太原、闻喜等地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给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2.88万元。
2、2019年6月,被害人张某辉与其朋友李某谕联系,想找人减免自己位于临汾市尧都区金域王府小区的物业费,李某谕与被告人陈某某闲谈时说起此事,陈某某向李某谕谎称可以通过房管局的领导找到金域王府小区物业减免张某辉5000元的物业费。2019年6月25日下午,张某辉通过李某谕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某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将1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杰、李某谕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龙、张某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及办理减免物业费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取得受害人钱款共计33.88万元据为己有,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六年半以下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强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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