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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小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务农。因盗窃行为,于2019月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雷州市人民医院综合康复楼放射科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摩托车,并将该辆车藏至雷州市群众大道中国农业银行宿舍楼下其亲戚吴某某的车间中。后被告人陈某某返回医院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其黑色无车牌摩托车一辆。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欧豹牌两轮摩托车值款为2800元。该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欧豹牌红色车身摩托车一辆、黑色车身国产摩托车一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叁张。

3.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被扣押摩托车已移交雷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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