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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聋哑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文盲,无业, 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聋哑人,在逃)通过微信视频手语交流约定去偷摩托车。2018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三阳镇某小区碰头,之后一起寻找盗窃目标,行至三阳镇某街组时,发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神骑牌摩托车,且周边无监控,两人遂决定在晚上周边无人时实施盗窃。夜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旁边巷子望风,王某某使用剪刀将龙头位置的线剪断再接线,并使用铁棍和铁锤将地锁砸开,之后将盗窃得来的白色神骑牌摩托车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八百元现金后骑车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一直用于本人出行。2019年10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在320国道三阳镇路段行驶时被袁州公安分局三阳派出所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 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聋哑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瑜榕

20201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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