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7********,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广场停车区,采用砸开右后窗玻璃入内盗窃的方式,从被害人毛某某的湘******深棕色保时捷越野车内盗窃现金9300元、古驰手包一个。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广场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现被盗现金已被被告人陈某某挥霍一空,古驰手包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清单、冠字号信息、冠字号比对分析、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金某某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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