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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同意,私自从金东电信分局位于金华市金东区**镇**村的基站内接电至自家鱼塘边的临时用房,用于生产生活。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陈某甲共窃取用电23838度,计电费19677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向金东电信分局赔付电费及损耗费共计21676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和解协议、谅解书、电量电费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严某甲、吴某某、严某乙、盛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接电线,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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