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市**区**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7月25日因实施盗窃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9时42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值班室内将放在值班室桌子上的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涉案扣押赌资5616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检查笔录及照;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1月3日
附:1.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个。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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