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招远市**住院部停车场内窃得一辆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0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招远市**住院部停车场内窃得一辆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失主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散页2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