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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宁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种植桉树、建盖房屋及出售木材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至2018年,在自家承包地“**箐”(又名**箐)、“**地”(又名**地)和责任山“**山”(又名**头)滥伐林木,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个采伐林木现场合计采伐林木974株,思茅松、栎类、和西南桦合活立木蓄积110.6141立方米,可产经济材70.099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伐林木价值人民币106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台、斧头1把、思茅松原木64根、蓝色力帆四缸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林权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合活立木蓄积110.614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5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1页。

3.作案工具油锯1台、斧头1把随案移送,思茅松原木64根、蓝色力帆四缸车一辆暂扣宁洱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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