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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人,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街**号。陈某某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渔利,自2019年11月底起至同年12月9日,每天下午六时许在贵港市覃某某**镇**街**超市二楼的成衣行处开设赌场,并安装警报器、安排他人放哨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赌桌、赌具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形式开设赌局,纠集黄某甲、黄某乙等不特定多名赌徒前来下注现金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水渔利,每盘抽水十元至三十元不等。2019年12月9日19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现场进行查处时,查获了被告人陈某某和黄某甲、黄某乙等26名参赌人员,并依法扣押了用于赌博的扑克牌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叶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刑事案件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讯问笔录壹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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