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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5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N*****(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9公里+41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上310省道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接触,致刘某某及两轮电动车乘坐人余某某、余某某受伤,刘某某、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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