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单元**室,个体。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火锅店门口,因琐事与艾某某发生口角并使用拳脚对艾某某进行殴打将艾某某打倒在地,致艾某某左侧锁骨及左侧第2、4肋骨骨折。经鉴定,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安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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