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海利公寓8309房间,共5次分别容留曾某某、易某某、刘某某、“龙妹几”(待查)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在2019年11月18日凌晨三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海利公寓8309房间容留曾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海利公寓8309房间容留易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海利公寓8309房间容留易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海利公寓8309房间容留易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海利公寓8309房间容留易某某、刘某某、“龙妹几”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资料、作案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志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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