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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糖厂宿舍**栋**房。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9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 投案自首,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凑钱向一名叫“跛脚洪”的人购买了100元毒品海洛因。交易完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遂溪县**镇**糖厂宿舍其家中卧室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由黄某某提供吸毒工具锡纸,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共用一支烟枪分吸毒品,吸食完毒品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将吸毒工具放在茶几上。

2、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拿着100元毒品海洛因再次来到被告人陈某某在遂溪县**镇**糖厂宿舍的家中,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继续使用昨天制作的吸毒工具,吸食完毒品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将吸毒工具放在茶几上。

3、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拿着100元毒品海洛因来到被告人陈某某在遂溪县**镇**糖厂宿舍的家中,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继续使用昨天制作的吸毒工具,分吸食毒品。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宅处搜查出毒品包装袋、锡纸、烟枪。经鉴定,毒品包装袋、锡纸、烟枪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8.​ 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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