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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名市茂南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镇**街处帮亲戚看管乱摆乱卖的海鲜档口。2019年9月3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镇政府城管副队长杨某甲在接到上级指令后,联合**镇执法办公室杨某乙等工作人员到**镇**街路段整治乱摆乱卖行为,在清查陈某某看管的乱摆乱卖挡口处时,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阻住执法人员清理其乱摆乱卖的物品,陈某某用手抱住执法人员林某某的身体,将林某某摔倒在地上,并将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多名执法人员打伤。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东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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