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组,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街道**街**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柜银机处频繁试用银行卡。经银行举报,公安民警将陈某某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银行卡31张。经查:陈某某被扣缴的31张银行卡中只有4张银行卡的开户人为其本人,其余银行卡的开户人均为他人。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昌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