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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1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遂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9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的牛栏清理牛粪的过程中,为了图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烧牛粪,因天干物燥风大引燃旁边的山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 该森林火灾致使失火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损失林木总蓄积量23立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镜的陈述;3.证人赖某香、张某香的证言;4.书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幼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助理 郭 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妻子联系电话134********;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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