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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6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8年7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广西指尖科技有限公司在新华网手机APP软件上注册“中国家具网”网店。2015年年底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和其一起在四川腾翔达科技公司工作的赵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刑)经合谋后欲以公司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后赵某某在网上找到被害人李某某注册的“中国家具网”网店,便由赵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高价拍卖转让网店,由唐某某扮演赵某某的经理,由被告人陈某扮演收购网店的老板,三人分工合作实施诈骗行为。2016年2月27日,赵某某以四川腾翔达科技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和赵某某、唐某某以在“支付整合营销平台数据查询中心”注册和办理“过户代码证书”等需要交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3万元。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及唐某某、赵某某的家属退回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0.3万元,并补偿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7万元,合计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及赵某某、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犯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茜铭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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