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晚上9时许,陈某某与他人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自己的川******二轮普通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滨江路**路口时,被交警挡获,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检。经血液检验,陈某某的乙醇浓度为191.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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