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乡**村**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C*****宝骏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与阳光大街交叉口处附近治理点时,被执勤的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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