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吉GN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合路农科院附近处时与杨某某驾驶吉GC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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