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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代家村七社,曾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万,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吉GN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合路农科院附近处时与杨某某驾驶吉GC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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