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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樟树市药都大道府桥路口处,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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