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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9********,汉族,小学,农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2时许,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路**社区红绿灯处,发现豫J*****面包车司机有酒驾嫌疑。后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出该车驾驶员陈某某涉嫌酒驾。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ml,其饮酒状态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陈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查获经过;(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端春、刘欣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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