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内乡县**镇**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3时19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内乡县**10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酒驾。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后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王保才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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