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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罗平县板桥镇小平桥加油站加油,因加油站停止营业,被告人陈**与加油站职工徐*发生争执,后徐*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对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陈**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3.7mg/100ml,民警随后带陈**到罗平县板桥镇卫生院提取血样两份。经鉴定,被告人陈**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6.96mg/100ml。被告人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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