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曰00时56分,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云D*****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潇湘时代广场出口处由东向西倒车时,其所驾驶车右后侧与后方停车排队等候的由王某某驾驶的云A*****小型轿车右前侧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报警后交警到场处理,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5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书证;2.证人李**的证言;3.被害人王**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255号鉴定检验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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