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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鼎城区仙女湖一餐馆与朋友胡某某等人吃饭时喝了约三两左右的白酒。当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鼎城区红云路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与鼎城区永安路交汇处往北100米处时,遇陈明志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直行,两车发生侧面碰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鼎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由陈明志报警,办案员人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饮酒嫌疑,于是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对陈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87.7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陈明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五)项的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4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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