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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涛,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组**号,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涛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涛在永城市蒋口镇梨园村使用手机微信向李某习、张某召等人发送淫秽短视频10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涛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习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涛违反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涛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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