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H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吴黄线省道213线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滑县***乡**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尹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0月30日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尹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鲁H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过碰撞。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9日陈某某到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尸体照片、车辆照片等;2.陈某某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鲁H6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宏力医院诊断证明书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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