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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H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吴黄线省道213线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滑县***乡**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尹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0月30日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尹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鲁H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过碰撞。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9日陈某某到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尸体照片、车辆照片等;2.陈某某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鲁H6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宏力医院诊断证明书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2021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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