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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69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巴邱镇某某某某自然村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某 月某日5 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105国道1861Km+20m处时,碰撞前方挑尿桶的行人郭某某,造成了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过司机报了案,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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