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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从事货运行业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小组*组,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宿舍。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22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梅州市区环市路与八一大道红绿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熊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熊某某被碾压后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熊某某符合头面部和胸腹部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毁灭性损伤死亡。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熊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毒品检测报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谢某某、邝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文书;5.视听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交通安全观念淡薄,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绍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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