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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住康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陈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康平县交警大队处罚款7200元,记36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由于驾驶证被暂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手机微信在微信名“华夏培训中心”的人花200元钱购买一本其本人名下的假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双辽市王奔镇接受检查时出示该虚假驾驶证,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驾驶证;2.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假驾驶证照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购买假的驾驶证并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3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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