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4月27日被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腾冲市中和镇**村委会**塘**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4月27日被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村**号**房,现住腾冲市**社区**小区**公寓员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4月28日被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20年2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昌友分别向被告人郭某某、邵某(另处)、常某某(另处)、张某某(另处)等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期间陈某某将收购的穿山甲死体一只出售给被告人林国忠。
2019年4月26日,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查获穿山甲活体2只、穿山甲死体2只、穿山甲残躯4.8千克、穿山甲甲片14.14千克、黑熊熊掌6只、孟加拉眼镜蛇10条、白眉长臂猿头颅1个、豪猪刺0.78千克。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邵某出售的穿山甲片、白眉长臂猿头颅系从缅甸走私入境,先后向邵某收购穿山甲甲片12.36千克、白眉长臂猿头颅1个,经鉴定鉴定价值为1246720元;
2.2019年4、5月份,陈某某明知常某某出售的的熊掌系从缅甸走私入境,仍于腾冲市滇滩镇仁和食馆后向其收购熊掌6只,经鉴定经济价值为48000元;
3.2019年4月 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缅甸购买2只穿山甲活体后走私入境。陈某某明知郭某某出售的穿山甲活体系从缅甸走私入境,在腾冲市中和镇毛家营红绿灯路口以80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购买穿山甲活体2只,经鉴定经济价值为80000元;
4.2019年2、3月份,陈某某向张某某收购孟加拉眼镜蛇10条,经鉴定经济价值为10000元;
5. 2019年2月至5月间,陈某某先后向他人收购穿山甲死体2只、穿山甲残躯4.8千克,经鉴定经济价值128000元;豪猪刺0.78千克,经鉴定经济价值100元;
6.2019年4月25日,陈某某在腾冲市大商汇路边以4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某出售穿山甲死体1只,林某某收购穿山甲后加工供他人食用。2019年4月28日,林某某的朋友钟某某将林某某向陈某某购买穿山甲后加工剩下的0.34千克穿山甲甲片上交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经鉴定穿山甲甲片经济价值为23360元。
经鉴定,上述穿山甲、穿山甲甲片、穿山甲制品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熊掌来源于熊科熊属黑熊;眼镜蛇来源于有鳞目眼镜蛇科眼镜蛇属孟加拉眼镜蛇; 猴头来源于灵长目长臂猿科白眉长臂猿属于白眉长臂猿; 豪猪刺来源于啮齿目豪猪科豪猪属豪猪。黑熊、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眉长臂猿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孟加拉眼镜蛇、豪猪录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熊、穿山甲、白眉长臂猿、孟加拉眼镜蛇均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茂昌、林国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五十五条(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向他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向他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入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文晓
代理检察员:丛丽萍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郭茂昌13769066308;林国忠18287593623;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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