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住曲沃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和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一同饮酒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后载被告人药某某,沿霍州市滨河北路行驶至**大酒店北侧巷内路段时摔倒。后被告人药某某驾驶该二轮电动车,后载被告人陈某某,继续行驶至金麒麟KTV门外时,与停放于路北侧的晋L****B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车辆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辆。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87.52mg/100ml;经山西省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药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7.07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药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事故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赔偿其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证明、协议书等;2.证人武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红
2020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霍州市**办**村**号。 被告人药某某现住曲沃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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