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路***号,住高安市**镇****小区,个体。2019年3月1日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外号“**”),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附**号,住高安市**街道**路**附**号,个体。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过生日请被告人陈某某、况某某、张某某、冷某某等人在高安市九号公馆唱歌,后有意去吸毒摇头。被告人胡某某要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场地和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向其婶婶朱某某要了她在高安灰埠开的**生态农庄内的KTV包厢并向朱某某说有朋友要来唱歌要她开好包厢。被告人陈某某同时联系了新余人“**”购买了11500元钱的毒品(其中陈某某个人购买了4500元K粉,张某某等人购买了5000元K粉,2000元神仙水)。而后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和况某某、张某某、冷某某等人在**生态农庄内的KTV包厢内吸食毒品摇头,事后被告人胡某某支付了100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其中8000元为包厢费用,2000元为聘请打碟师费用。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和况某某、张某某、冷某某在高安市九号公馆唱歌,又有意去吸毒摇头,被告人胡某某再次要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联系场地。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了**生态农庄的KTV包厢,再通过王某某到宜丰购买了毒品。而后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和况某某、张某某、冷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在**生态农庄内的KTV包厢内吸食毒品。经对况某某的尿样,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毛发进行检测,其结果均呈阳性。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6日高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重新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照片;6、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