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某某院刑事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11966********,回族,小学文化,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住西安市新城区西*路*号。2017年6月4日因为吸食毒品被志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经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子某某公
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11月14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号楼**单元**层**号,住**路**巷**号楼**单元**层**号。2009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0月8日因为吸食毒品被西安市**桥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经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特情辛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了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告诉陈某某每次至少拿5克,以每克800元拿的,以每克1000元卖出,5克挣1000元,两人平分。2019年10月5日特情辛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西安市新城区**路“**酒店”8313房内,特情辛某某的朋友(公安民警乔装)给了陈某某5000元购买5克海洛因。随后特情辛某某和陈某某来到玄武东路*馆,辛某某留在*馆”,陈某某和程某某去了*村取毒品。陈某某将5000元给了程某某。到了*村的一个小超市,程某某一个人到超市取了海洛因后将海洛因给了陈某某,还给了陈某某500元。随后陈某某和特情辛某某于同日19时许到了西安市新城区**路“**酒店”8313房间,陈某某正在房间内交易毒品时,被子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疑似海洛因毒品1包,约5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海洛因毒品,重量为4.80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违反毒品法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燕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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