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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讲武乡**村**区**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士坡,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月14日第二次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公司即河北赫恩传媒有限公司系电影《磊磊是冠军》、《恐婚大作战》、《极速逃亡》、《男人那嘴》、《攀登者》、《猫腻少女》的合作方或者渠道方,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包装成社会高端人士,加不特定的对象为好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念某某等代理方骗取他人投资所谓的电影股权实施诈骗15起,总金额达198.5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念某某参与两起,总金额5.6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至6月间,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投资《磊磊是冠军》电影股权51万元人民币、投资《猫腻少女》电影股权10万元、投资《攀登者》电影股权20万元人民币、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0万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11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8万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11日、5月15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5.6万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11日骗取被害人叶某某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7万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29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丙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5.6万元人民币;

6、2019年5月8日骗取被害人巩某某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8万元人民币;

7、2019年5月11日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8万元人民币。 

8、2019年5月14日骗取被害人许某甲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8万元人民币;

9、2019年5月15日骗取被害人许某乙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8万元人民币;

10、2019年5月24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投资电影股权7.9万元人民币。

11.2019年5月24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投资《极速逃亡》电影股权16万元;

12、2019年5月27日骗取被害人吕某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2.8万元人民币;

13、2019年5月27日骗取被害人陆某某投资《恐婚大作战》电影股权5.6万元人民币;

14、2019年5月31日骗取被害人向某投资《男人那嘴》电影股权2万元人民币;

15、2019年6月5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丁投资《男人那嘴》电影股权15万元人民币、投资《极速逃亡》电影股权16万。

2019年5月20日,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乐火传媒工作室抓获被告人念某某;同年6月1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大厦2205河北赫恩文化传媒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念某某已退出赃款5.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手机、电脑、项目合作书等物;

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转账记录、项目合作书、份额转让合同、保密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投资收益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投资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赵、郑某某、王某乙、林、王某某包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董某、薛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叶某某、张某丙、巩某某、郭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吴某某、刘颖、吕滨、陆子明、向军、张某丁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7.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2019]590号检验报告;

8.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总金额达19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念某某参与其中两起,金额达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全部退赃退赔,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念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16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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