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街道**号,住安徽省广德市**小区**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广德市公安局桃州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广德市公安局桃州派出所辅警,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雷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3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11月4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号。被告人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7日,侦查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侦查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等人在广德县**镇**街道**号门面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由陈某甲负责日常经营,聘请陈某乙(已去世)当服务员并负责上分退币。该赌博游戏机室内共购置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一台,有6个操作单元。期间,该赌博游戏机室的非法所得至少人民币33000余元。
2.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底,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印某某三人在广德县**镇**村**号房屋内开设赌博游戏机室,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聘请卢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等人当服务员,卢某某另负责上分退币。该赌博游戏机室内共购置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游戏机二组,一组两台打鱼机,共有12个操作单元,一组八台“关公战秦琼”游戏机,有8个操作单元。期间,该赌博游戏机室的非法所得至少人民币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证人李某某、项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印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此前有犯罪前科,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胜男
助理检察员:王俊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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