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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九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华北路出口加工区路口时,与前方胡某某驾驶的皖B****号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由陈某赔偿胡某某500元后离开,后胡某某发现车辆其他部位损坏遂追赶到陈某并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陈某已与胡某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彭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获得事故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鲁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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