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西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贵BS8938号轻型栏板货车由驿马寨方向往安顺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安蔡线塘官路段时被同向后方车辆超车,陈某在往右避让时驾车冲至道路路侧排水渠中,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呼气测试数值为265.lmg/100ml。被告人陈某的静脉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4.16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95871750(六盘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